发布时间:2024-01-11 11:00:01源自:http://www.zuer8.com阅读
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中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在该案中,一名女子因与逝去的同居男友黄某之间的财产权益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女方杨某某在黄某离世后,未经法定程序便私自将黄某的100万余元遗产转移至自己的银行账户,此举被法院认定为不当得利行为,依法应予返还。这起案例引发了人们对于同居关系中财产权益问题的讨论,同居关系的性质究竟如何,以及在此类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如何界定等问题。
据法院介绍,黄某和杨某某自200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黄某于2022年11月因病离世,留下了包括商品房、汽车、银行存款等在内的价值100多万元的遗产。黄某离世后,其女儿黄小某和80多岁的老母亲成为法定继承人。然而,在黄某离世后的第二天,杨某某便开始使用黄某的手机,分多次将黄某的银行存款转移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共计100余万元。这一举动引起了黄小某的注意,于是向杨某某提出返还要求,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黄小某将杨某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与黄某并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因此杨某某不属于黄某的法定继承人。杨某某在黄某离世后未经法定程序便私自转移黄某的银行存款,构成不当得利行为,依法应予返还。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责令杨某某将所得款项返还给黄小某及其奶奶。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审理,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并指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这起案件的判决引发了对同居关系中财产权益问题的讨论。同居关系并非等同于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杨某某自认2000年开始与黄某同居,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彼此存在婚姻关系。因此,杨某某不属于黄某的法定继承人,其私自转移黄某遗产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继承人以外的人享有继承权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有可能分到遗产,但是必须满足相应的前提条件。民法典所指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该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人。本案中的被继承人黄某依靠自身的艺术水平和名气有可观的经济收入,并未长期患病导致生活难以自理需要人照顾,生活上完全能够自理,因此杨某某对黄某的照顾属于同居恋人之间正常的扶助范畴,并不能认定为扶养。
同居关系中的共同经营认定需要证据充分。杨某某在本案举示的证据仅能说明其基于彼此的恋爱关系帮黄某的画廊对外宣传,但不能仅以此认定其与黄某共同经营了画廊。黄某之所以获得外界赞誉及经营收益,均是基于其创作的艺术产品,是属于黄某的个人劳动成果,而杨某某自身并未参与任何的艺术品创作,不能认定经营收益有杨某某的个人投入,双方也未就艺术品收益分配达成协议,所以杨某某主张的共同经营主张不成立。对于共同经营的认定同居双方的投入要具有对等性、互补性,例如共同经营商店、餐饮等,共同参与劳动,可以认定为共同经营。
总之,这起案件为同居关系中的财产权益问题敲响了警钟。同居关系并非等同于事实婚姻,双方在同居过程中产生的财产权益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此类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公众也应当理性看待同居关系中的财产问题,避免因为情感因素而导致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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