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4 05:25:01源自:http://www.zuer8.com阅读
"红牛"这款运动功能饮料在我国市场上的地位无需多做介绍,其成功的背后不仅在于优秀的产品品质,更在于精妙的品牌推广和营销策略。然而,近年来,"红牛"商标的归属问题却引发了泰国红牛公司与我国红牛公司的激烈争端,成为了我国商标争议的典型案例。这场争端的背后,既有商标所有权的复杂法律问题,也有品牌运营模式的考量。此外,随着市场上各种"红牛"产品的出现,如何维护品牌形象,防止品牌稀释,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红牛"将自己的产品定义为运动功能饮料,曾稳坐国内该品类销售的第一把交椅。"红牛"的成功不仅是一种产品的成功,更是品牌推广和营销的成功,"困了累了喝红牛",这句广告词至今在也可以说是耳熟能详。因此,"红牛"的价值已不是产品配方,而是"红牛"品牌。
为了"红牛"系列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泰国红牛公司和红牛公司展开了激烈的争端,这一案例已成为我国商标争议的代表。在这场争端中,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商标所有权的复杂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品牌运营模式的选择。另外,随着市场上各种"红牛"产品的出现,我们还需要考虑如何维护品牌形象,避免品牌被稀释。
商标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是通过商标注册,而注册者则是泰国红牛公司。商标注册按照地域和商品类别进行划分。虽然泰国红牛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多个红牛品牌的商标,但在我国境内,国外注册的商标并没有法律效力,需要在我国重新申请才能获得红牛“牛犊”的商标。
此外,商标注册还受到商品类别的限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如果有已经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图案,就不能再次注册。例如,“红牛”商标在注册时,饮料商品类别已经有“斗牛”商标,而且它们的图案非常相似。因此,泰国红牛公司只能选择放弃该商标,从而让出了“斗牛”商标的主导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斗牛”商标早在1997年就已经注册。此外,商标注册也必须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的已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包括国外的驰名商标。然而,在“红牛”商标注册时,我国并没有与此相似但尚未注册的有影响力商标,而国外注册的“红牛”驰名商标则因为属于泰国红牛公司,所以并不存在商标注册的障碍。
除了原始取得方式,商标也可以通过继承来获取。作为泰国红牛公司的投资方之一,红牛公司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红牛”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但是,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如果要以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投资,必须将商标专用权进行转让并过户给目标公司。如果没有进行过户,那么继承取得的商标也无法成立。因此,“牛”这个字的主人是泰国红牛公司,这一点就没有什么悬念了。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养牛挤奶”的模式是一种的方式,这种方式的核心就是利用品牌价值来获取利润。
红牛公司并非商标的所有者,而是依据合资合同获得了“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许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养殖非自己的“牛”,通过经营他人的“牛”来盈利也是一种可行的经营策略。自20多年来,红牛公司凭借这种方式取得了丰厚的利润,这就是最好的证明。
商标使用许可的基础是根据已注册的商品类别。这使得被许可方可以在其擅长或熟悉的领域创造更多的价值,同时也可以避免因经营非注册商品类别而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红牛"系列商标的注册类别仅限于饮料,因此红牛公司只能被许可生产和销售与饮料相关的商品,而无权在其他商品类别上使用该商标。
被许可方是否拥有其商品类别的独家权利,也是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被许可方希望获得独家权利,那么市场上的其他人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生产和销售同类商品,这将有利于被许可方在产品和市场推广方面做出更大的投资。
作为泰国红牛公司的投资企业,红牛公司有权享受商标的独家使用许可,这意味着泰国红牛公司在境内不得生产或转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此外,权利许可还可能存在区域限制,被许可方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销售授权商品。这一区域限制的目的是让生产同类商品的被许可方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同时又能避免对商标使用权的独家侵犯。
在一个国家的区域内,可能会遇到平行进口的问题。如果允许泰国红牛公司在我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授权生产红牛饮料并在国内销售,那么这将给红牛公司带来市场竞争压力,因此双方都明确表示反对平行进口,禁止从我国大陆以外的地区销售“红牛”商品至国内市场。
商标许可使用的时间也是一个关键因素,它关系到被许可方能够使用该商标的期限以及他们获得收益的时间长度。这也是当前案件中的一个争议点。根据合资企业合同,泰国红牛公司声称“红牛”系列商标的许可期限为20年,目前期限已经到期。然而,红牛公司却提供了为期50年的商标许可协议,由于许可期限尚未到期,这可能对现有的判决结果产生逆转性的影响。
此外,京东平台上四种红牛饮料的售价各异。当前市场上不仅存在一款“红牛”产品,而且还有其他几款类似的产品,如“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由红牛公司生产)、“红牛安奈吉饮料”(由红牛泰国公司授权其他企业在我国生产)、“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由泰国原装进口,俗称“泰国红牛”)以及百威宣布代理的“奥地利红牛”。
在我国,四款“红牛”饮料并存,形成了“多头‘牛’闯入瓷器店”的混乱局面。
根据合资协议,如果泰国红牛公司的商标许可期限已经到期,那么我国红牛公司生产的“红牛”就构成了侵权产品。对于这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无论是生产商还是销售商,只要知道这是侵权商品还进行销售,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浙江高院曾经对此做出过判决,要求“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三家生产商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向泰国红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同时,华联超市也需要从今天起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由于法院的判决,为了防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的电商平台、连锁便利店以及大型超市等都开始下架并停止销售“红牛”。
红牛公司在提交了为期50年的商标许可协议之后,如果这个协议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那么因为50年的许可期限还没有到期,那么“红牛”就不再是侵权产品,其他在市场上生产和销售“红牛”的行为都将违反商标许可协议,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是20年还是50年,许可期限总会到期。红牛公司应该想办法避免之前的市场营销和打击假冒产品的投入白费,而不应该让其他人坐享其成。目前,红牛公司已经推出了自己的品牌“战马”饮料,但这并不能弥补销量上的不足,这表明新的品牌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虽然可以利用之前20多年培育起来的供应商和经销商渠道,但是消费市场的风光已经不再。为了避免被许可人轻易失去消费市场,商标许可协议中的优先权保留条款是可以考虑的,这样,协议到期后,被许可人就有权利进行优先谈判。
纠正后的内容如下:
权利人可以与第三方进行谈判,但条件不应优于对原被许可人的报价。如果条件不如原被许可人的报价,那么应重新给予原被许可人谈判的机会,直至与原被许可人达成协议或者以不劣于此条件的报价与第三方达成协议。此外,权利人还可以协商匹配权(Matching Right条款)。这种条款允许权利人以第三方接受的条件向原被许可方报价,如果在原被许可方不接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与第三方达成协议。
如果红牛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中包含以上两类条款,根据商业判断规则,原被许可人将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增加与权利人续约的可能性。这不会使原被许可人轻易放弃“红牛”商品的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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