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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钟情妄想”伤人,被判无刑事责任,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2-22 19:11:01源自:http://www.zuer8.com阅读

女子因“钟情妄想”划伤公司前台,谁担责?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钟情妄想”引发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女子因对一公司高管产生“钟情妄想”,冲入办公楼划伤多人,后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然而,她的家人及大楼物业公司却被伤者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精神病患患者监护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刑事责任划分等问题的讨论。

2021年5月17日,林小姐作为一家公司前台,接待了一名带着礼物的特殊访客——倩倩。当时,倩倩要求见公司高管杨先生。尽管林小姐告诉她需要预约,但倩倩始终不愿离去。林小姐感觉倩倩的精神状态不佳,于是呼叫了大楼保安,并为她按下了下楼的电梯。然而,就在此时,倩倩突然拔出水果刀,划伤了林小姐等人。经司法鉴定,倩倩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林小姐认为,倩倩的父母应对女儿的行为负责。然而,倩倩的父母却表示,他们已经履行了监护责任,让倩倩定期就医用,可以正常生活。他们认为,本次事件的发生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作为父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持反对态度,也多次向被害人道歉。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然而,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倩倩两次进入大厦后,并没有加强对她的监管,也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她的暴力行为。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报警和提供救助,导致事态恶化。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倩倩父母赔偿林小姐65万余元,物业公司对倩倩父母向林小姐的赔偿义务的15%即9.8万元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倩倩的父母追偿。

这起案件的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它揭示了精神病患患者的监护责任问题。如果一个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那么他的监护人是否有责任对他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呢?另一方面,它也暴露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在公共场所,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责任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呢?它还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划分问题。当一个人因为精神疾病而犯罪时,应该如何认定他的刑事责任呢?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面对精神病患患者,我们应该给予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同时,我们也应该提高对他们的监护责任的认识,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而对于刑事责任的划分,我们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期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也避免过度追究精神病患患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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