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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情侣酒店遭遇隐私侵犯,索要房费10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4-02-03 23:05:01源自:http://www.zuer8.com阅读

情侣酒店走光索要房费10倍赔偿 酒店回应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外出旅游、度假成为了一种常见的休闲方式。而在这个过程中,酒店作为人们临时居住的地方,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也直接影响着游客的旅行体验。然而,近期一起关于酒店服务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酒店服务质量以及隐私权的讨论。

事件起因:

据广东广播电视台《今日关注》报道,黄先生与女友在深圳市龙岗区瑞程酒店预订了一间大床房,原价为188元。黄先生表示,他们原本计划下午五点左右退房,但由于一些原因,他们将退房时间延长到了下午六点。然而,在他们即将离开的时候,酒店保洁人员突然打开了房门,让他们感到非常惊讶和愤怒。黄先生认为,酒店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隐私,并要求酒店支付房费的十倍赔偿。

酒店回应:

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了瑞程酒店,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廖女士对此事的解释是,黄先生延迟退房到六点,保洁人员在下午五点四、五十分左右以为黄先生已经退房,于是打开了房门。廖女士强调,酒店方面有监控录像可以证明,保洁人员并没有进入房间,只是打开了一小侧房门,而且房门的角度是无法打开很大的。她认为,黄先生所说的“开了90度”并不准确。

法律解读: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包括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当客人入住酒店房间后,该房间就成为了客人的私密空间。因此,酒店工作人员在没有得到客人允许的情况下,开门进入客人房间,已经涉嫌侵犯了客人的隐私权。

刘凯还提到,根据《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案例中,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未能保障客人的隐私安全,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隐私权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的权利,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在享受公共设施和服务的同时,我们也应该遵守相关的规定,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对于酒店来说,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客人的隐私安全是他们的基本职责。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促进酒店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也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让酒店意识到其社会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旅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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