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3 20:50:01源自:http://www.zuer8.com阅读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1月24日发布了一项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该规定旨在规范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的信息披露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以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对于提升拟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性,以及帮助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科技型企业的投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指引也对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靠性。
11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的信息披露,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以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这一规定对于提升拟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性,以及帮助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科技型企业的投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指引也对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靠性。指引明确了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等概念的认定边界,为中介机构在进行核查工作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该指引的发布将有助于提高发行人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规范性,也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对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价值的判断。同时,该指引也对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
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与企业是否能够成功登陆科创板、创业板IPO密切相关。特别是对于科创板,其对企业的量化指标要求更为明确。《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表明,支持和鼓励符合特定行业领域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其中有两项指标直接涉及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占比。具体来说,这些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在过去三年中,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需达到5%以上,或者在过去三年的研发投入金额累计达到6000万元以上;
- 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的定义和范围,从而限制了发行人的操纵空间。在研发人员的认定上,《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明确了四个模糊地带:要避免公司将非研发管理人员或间接服务人员计入研发人员范畴,例如文秘、前台、餐饮等服务人员;要避免公司将临时招募人员或临时调岗人员计入研发人员范畴;第三,要将公司的研发服务和研发活动区分开来,指出受托研发服务中的人员一般不予以认定;未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研发人员不应被纳入研发人员范畴,而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也不能被认定为研发人员。
在研发投入确认方面,规定明确了三个模糊区域:明确非全职研发人员的薪资如何纳入研发支出;明确研发人员薪资中的股份支付部分是否能计入研发支出,如计入,则需有明确的合理依据,以防止利用股份支付调整研发投入指标的情况发生;明确在研发过程中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共享的设备、产线和场地等资源如何计入研发支出,应根据实际研发使用情况,按照工时占比、面积占比等标准进行合理分配后计入研发支出。
郑登津表示,该规定对公司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的认定工作提出了明确且清晰的要求。在公司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和材料后,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将变得相对容易。此外,规定中的11项核查内容之间关系明确,中介机构的核查目标也较为清晰。
为确保市场公平,提高投资者信心,据Wind数据显示,截至11月26日,今年以来的新上市公司数量为289家,其中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的新增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65家、102家和70家,它们的研发强度平均值分别为21.42%、5.65%和5.8%,研发人员占比平均约为32%、17%和16%。
程凤朝认为,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升发行人的研发信息披露合规性和准确性,增加信息透明度,使投资者能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战略方向和未来发展潜力,从而增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的信心。总体而言,该规定对于提高公司研发活动的透明度、确保市场公平以及提高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公司研发效率和水平的提升,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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