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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将于2024年3月1日生效

发布时间:2024-02-17 10:11:01源自:http://www.zuer8.com阅读

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3月起施行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隐患。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对外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该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办法》共包含6章51条,主要包括总则、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以及附则。其中,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监管原则;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规定了各级领导、部门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提出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目标和要求;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报告的内容、频率和方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规定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奖惩措施和责任追究;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

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第二类为主业从事电子、医(化学制除外)、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第三类为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办法规定,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第二、三类中央企业所属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参照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安全生产总监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责任包括: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等。

办法还强调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这有助于提高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他们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方面,办法明确,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扣分。这一举措将有力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央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通过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有望进一步提高央企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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