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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启动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机制

发布时间:2024-02-02 10:10:01源自:http://www.zuer8.com阅读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迈出历史性一步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该《安排》于今日(1月29日)正式生效,这不仅意味着内地与香港在法律规则衔接上的新突破,而且将极大地便利两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工作和投资贸易。

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之间已签署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随着《安排》的生效,这些文件的实施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这对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促进两地经济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安排》并未涵盖所有民商事案件判决。根据《安排》第三条的规定,暂不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的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这些案件虽然数量有限,但涉及领域广泛,如何解决其互认和执行问题,需要进行专门的磋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在接受羊城晚报专访时表示,《安排》尽可能扩大互认范围,但仍有部分案件没有被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然而,这些未纳入范围的案件在实际操作中数量有限,仅占民商事案件的很小一部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佘琼圣表示,广东法院近五年审结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二,且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涉港案件占到八成多。这意味着《安排》对于广东法院审理涉港民商事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香港律师何君尧认为,《安排》的生效对兑现跨境纠纷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过去那些在香港有资产但在内地干了违约的事情后跑到香港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在内地有资产但在香港干了违约的事情后跑到内地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将行不通了。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向羊城晚报表示,《安排》的生效将“方便两地居民生活、工作或者做投资贸易,同时充分展示‘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把法律制度之异化作制度之利,我相信对香港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生效,是内地与香港在民商事司法协助方面的重要里程碑。它将为两地居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有助于推动两地经济的进一步融合与发展。同时,这也体现了坚持“一国两制”原则的决心,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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