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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男子为保护庄稼使用电锚捕杀2只狍子2只野猪,被判非法狩猎罪

发布时间:2024-02-02 04:40:01源自:http://www.zuer8.com阅读

男子为保护庄稼放置电锚,捕杀2只狍2只野猪,被判非法狩猎罪

甘肃宁县男子汪某某,因担心自己种植的玉米受到野生动物的破坏,采取了一种独特的方式——放置电锚,用来拦挡和吓唬野生动物。然而,这种看似合理的做法却引来了法律的制裁。近日,汪某某因非法狩猎罪被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他还需要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款共计1.2万元。

事情发生在2023年7月中旬。当时,汪某某为了保护自己种植的玉米,决定在玉米地边放置电锚。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吓阻野生动物靠近他的庄稼。然而,他没有想到的是,这个电锚不仅起到了预期的作用,还成为了捕捉野生动物的工具。

在电锚的作用下,汪某某捕杀了2只狍子,并将它们带回家中。经过称重,一只狍子的重量达到了15.5公斤,另一只则达到了16.5公斤。同时,他还捕杀了一只野猪,重量约为90公斤,以及另外一只野猪,重量约为50公斤。

经司法鉴定,这4只动物都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其中,2只狍子和1只野猪的价值共计1.2万元。

法院认为,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他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狩猎罪。虽然汪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但是他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惩罚。

考虑到汪某某已经认罪认罚,并且已经缴纳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款,法院决定对他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汪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他还需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款共计1.2万元。

判决结果出来后,汪某某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这也提醒了我们,任何行为都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而违反法律。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野生动物的保护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让地球变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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