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1 23:50:01源自:http://www.zuer8.com阅读
歌手赵传发文质疑《繁花》侵权,出品方回应:已取得联系,尊重原创
摘要:近日,歌手赵传在其社交平台上公开发文质疑热播剧《繁花》侵犯了其原唱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的录音权。对此,该剧出品方泽东影业回应称,已经第一时间与赵传的经纪公司环球音乐进行联系并进行了解释和沟通。本文将详细解析此事涉及的版权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同时分析各方观点,以期为公众提供一个全面的认识。
1月29日,歌手赵传在社交平台发文称,热播剧《繁花》在未经他本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由他原唱的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从而质疑对方侵犯了他的录音权。赵传在微博中表示:“我是拥有录音权的人,但没人跟我联系呢。”此举立即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我是一只小小鸟》这首歌的原作发行于1990年8月,由著名音乐人李宗盛作词、作曲,歌手赵传负责演唱。这首歌曲自问世以来,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被誉为90年代的音乐代表作,承载了无数人的青春回忆。而热播剧《繁花》则在剧情中使用了这首歌曲的两版不同版本,其中包括赵传演唱的版本。
对于此事,该剧出品方泽东影业迅速做出回应。泽东影业表示,他们昨天第一时间联系了赵传的经纪公司环球音乐,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解释和沟通。这一举动显示出出品方对原创权益的重视以及对音乐创作者的尊重。
然而,赵传的这次发文在网络上引起了不同的争议。一部分网友支持赵传维权,认为电视剧制作本身就是一种商业行为,剧中使用的歌曲本应获得正规授权;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人认为,歌曲被应用于热播剧中本身就是对音乐的二次宣传推广,何必过于纠结录音权的问题。
实际上,版权纠纷在文艺创作领域一直是争论不休的话题。早在1992年7月30日,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使团就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标志着正式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这意味着的知识产权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国际社会的保护与约束。
记者注意到,赵传所称的录音权是指邻接权中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那么,在这个案例中,《繁花》未经赵传许可使用了赵传的录音,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介绍,著作权法体系其实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前者分为复制权,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后者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从这个角度来看,赵传所称的录音权属于邻接权范畴。如果《繁花》未经赵传许可使用了赵传的录音,确实可以认定其构成了侵权行为。当然,如果对方想要追究,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私下协商解决。
歌手赵传发文质疑热播剧《繁花》侵权一事引发了对版权问题的关注和讨论。在这一事件中,各方都在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维护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欣赏精彩纷呈的文娱作品时,不要忽视背后的辛勤付出,尊重每一位原创音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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